行业规章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宣誓的若干规定

发布人:站长     发布时间:2019-08-09 00:00:00.0

(2005年3月17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9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广东省司法行政部门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

第三条 律师宣誓,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律师宣誓仪式,由市律师协会协调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联合组织进行。

市律师协会至少应提前7天将宣誓律师的名单、宣誓举行的时间、地点等通知宣誓律师。

第五条 宣誓仪式要求:

(一)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宣誓仪式领誓人由律师协会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并可邀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主持仪式;

(三)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律师协会派一名工作人员和邀请司法行政部门1名工作人员担任;

(四)宣誓人宣誓时,应着律师职业装(或律师袍),免冠,佩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成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

(五)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语音铿锵有力。

第六条 宣誓程序:

(一)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唱国歌;

(二)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跟读,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三)宣誓人在誓词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经宣誓律师签署姓名的誓词一式两份,一份由宣誓律师收执,一份存入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宣誓誓词为: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第七条 律师应当自觉践行宣誓誓词,将誓词作为指引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为准则,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接到通知要求参加宣誓的律师应当准时参加宣誓仪式,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应当提交保证书,保证参加下一次的宣誓仪式。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宣誓仪式,或者宣誓时不遵守仪式要求的,由市律师协会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给予其不称职的考核等次。

第九条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宣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会负责对市律师协会的宣誓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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