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规章

广东省律师协会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规范

发布人:站长     发布时间:2019-08-28 00:00:00.0

2019814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规范我省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应坚持服务大局、执业为民、改革创新、客观中立、勤勉敬业原则。

第三条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目标为提高村(社区)两委干部、村(居)民的法治意识,促进村(社区)依法治理,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构建平安和谐社会。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二)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广东省内律师事务所执业;

(三)近两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遵守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相关制度和工作指引;

(二)严格履行服务合同,勤勉尽责,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超出工作范围的事项,婉言拒绝、及时报告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中立第三方立场,客观、公正、理性开展工作;

(四)严格保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咨询人、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市律师协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写相关业务指引和典型案例;

(二)成立业务指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提供服务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加强指导;

  1. 开展工作宣传,对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及工作中涌现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村(社区)法律顾问进行宣传;  

    (四)开展工作表彰,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和村(社区)法律顾问予以表彰;

    (五)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培训工作;

    (六)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做好其他各项配合工作。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村(社区)法律顾问指派、指导、支持、监督、更换及保障本所律师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章 服务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和法律讲座活动,出具专业法律意见,参与人民调解,参与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法治建设工作,办理辖区内法律援助案件;协助开展换届选举、扫黑除恶、修订村规民约等工作,协助处置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事)件,积极服务镇、街党委政府中心工作。

    第九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每个月到村(社区)现场提供服务的时间不少于8个小时。鼓励律师通过非现场为村(社区)和村居民提供服务,非现场服务折抵现场服务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小时。

     

    第一节  法律咨询

    第十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每月定期到村(社区)值班提供面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村(社区)法律顾问可以通过电话、微信、邮件、QQ等非现场服务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应谨慎、客观告知法律风险。

    坐班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一般采取面对面口头答复形式。咨询人确实需要书面答复的,应验证、复印咨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要求咨询人提供所询问题的真实情况和材料。

    咨询者以电话、微信、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法律咨询的,村(社区)法律顾问一般应及时予以解答,疑难法律问题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十二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应如实记录答复内容,认真填写《村(社区)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工作日志》,由法律顾问、村(社区)工作人员、咨询人签字后按规定存档,或者按规范要求填写工作日志,并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节  法治宣传

    第十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每季度到村(社区),开展不少于一次法治宣传或法治讲座。

    村(社区)法律顾问可采取“法律大篷车”、举办讲习所和组建宣讲团等形式开展法治宣传,具体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服务地点由法律顾问与村(社区)商定后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法治宣传内容应具有针对性,重点围绕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山林权属、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或者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行业协会确定的主题开展法治宣传。

    第十五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治宣传应制作PPT或讲义提纲等,并报镇街司法所备案。

    村(社区)法律顾问经村(社区)同意,可采取推送微视频、刻录光盘、微信视频等方式开展在线法治宣传,但在线法治宣传折抵每个季度开展法治讲座的次数全年不得超过2次。

    第十六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积极主动为辖区内的中小学校和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或法治讲座。

    第十七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治宣传后,应如实记录相关内容,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并上传PPT、讲义提纲等材料。

     

    第三节  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服务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清点复制,制作接收材料清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及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罗列清单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及时补正。

    第二十条  对于案情事实不清的部分,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职的原则,及时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节  法律援助

    第二十二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可协助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

    村(社区)法律顾问可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村(社区)辖区内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所需时间不纳入现场服务和非现场服务时间范畴。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诉求,向申请人说明、解释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条件。

    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流程及需要准备的材料,引导和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告知原因并进行必要的解释,为其提出可供参考的法律服务建议,引导其通过其他渠道求助。

    第二十四条  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案件,应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受理、审查和办理。

     

    第五节  人民调解

    第二十五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积极参与辖区内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积极为村“两委”干部和调解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调解工作,应坚持独立第三方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第二十七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遵守调解工作纪律,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解决问题,不得煽动、激化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和行为,不得诱导、鼓励、支持当事人通过其他非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调解结束后应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简要事实、双方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调解过程简要概况、协议的履行方式、地点、期限等内容,当事人及调解员应在调解书上签名并加盖村居委印章。

     

    第六节  另行收费案件

     第二十九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代理村(社区)辖区内诉讼及重大非诉讼法律服务,应当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并通过正规渠道支付款项、开具发票。

    第三十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及时将另行收费案件相关信息录入村(社区)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办理另行收费案件的过程中如遇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突发敏感事件,应按规定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

     

    第七节  扫黑除恶专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工作,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十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或代理涉黑涉恶案件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村(社区)法律顾问发现服务村(社区)涉黑涉恶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或者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代理涉黑涉恶案件,应当同时报告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报告备案、集体研究、检查督导、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提供服务过程中做到守法、自律、尽职、尽责。

    第三十六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有关活动,或者因自身行为不当酿成、恶化扫黑除恶案(事)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协议追究其责任。

     

    第八节  群体性案件

    第三十七条  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引发的共同诉讼或非诉讼(包括调解、仲裁、裁决、复议等)案件。

    群体性案件大多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山林权属纠纷、房屋拆迁、库区移民、食品健康、儿童保护、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等涉及群众重大权益。群体性案件往往涉及某些社会群体的切身利益和权利,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与社会和谐稳定紧密相关。

    第三十八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办理群体性案件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知悉群体性案件后,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司法所,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时,可以直接报告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或镇(街)司法所,或者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代理群体性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分别与每个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要求当事人推荐代表作为联系人,并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写进代理合同,涉及诉讼的案件,应当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市律师协会备案。

    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或者代理群体性案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村(社区)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群体性案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组织集体讨论或提交所在地律师协会讨论。

    第四十一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群体性案件,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协助争议各方选择合法、适当、平和、稳妥的争议解决路径和方式,提倡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端和纠纷。

    (一)群体性案件双方当事人属于同一村(社区)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应以独立第三方的角色了解事实真相,梳理出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提出解决矛盾的意见和建议,力求通过调解的方式促成双方解决矛盾纠纷。

    (二)群体性案件的一方为本村(居)委或村(居)民的,另一方不属于本村(社区)的村(居)委或村(居)民且其委托代理人不是村(社区)法律顾问本人或者村(社区)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可以依据职责为本村(居)委或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接受本村(居)委或村(居)民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三)双方村(社区)的法律顾问要加强沟通和协调,争取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争端纠纷。

    (四)群体性案件的一方为党委政府或党委政府所属部门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处理好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引导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式反映利益诉求,依法合理解决矛盾纠纷。

    第四十二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群体性案件,不得鼓动和参与群体性案件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的违法上访活动,不得建议和鼓动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允许,不得就本群体性案件接受报纸、电视等媒体采访,不通过博客、微博、微信等方式在互联网上进行炒作。

     

    第五章 服务细则

    第一节 信息公示

    第四十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基本信息、服务时间和内容、监督信息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实行悬挂《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张贴宣传海报和印制便民服务卡等制度。

    第四十五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应当悬挂在村居委办公楼门口及周边显眼位置或者村务公开栏等村居民经常关注的地方。

    发生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人员、服务时间等变更的,应当及时变更《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示牌公示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照片、执业机构、联系电话(含手机)、电子邮箱以及执业机构的地址等内容。

    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五个方面。

    服务时间应当是村(社区)法律顾问每月现场服务的时间。

    监督信息包括负责监督指导的司法行政部门的名称和联系电话等。

    第四十七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公益服务海报应当张贴在辖区村(社区)公共场所。

    第四十八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便民服务卡,正反两面应当包括便民服务卡名称、律师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联系电话(含手机)、电子邮箱和服务内容等。

    第四十九条  便民服务卡应放置在村(居)委会或其它公共场所供群众取用。律师开展现场服务时,应放置便民服务卡,摆放台签。

     

    第二节 工作日志

    第五十条  工作日志是指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具体服务事项的真实书面或电子信息记载。

    第五十一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服务,应当填写《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日志》。

    工作日志实行一事一记、一村(社区)一卷,做到真实、完整、填写规范。

    第五十二条  工作日志记载的内容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代理法律援助的所有内容。

    村(社区)法律顾问到镇街、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值班以及提供非现场服务等也属于工作日志填写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服务后,应当及时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工作日志,提交村(社区)及司法所确认。

    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补录工作日志的,最迟在实际开展工作后30日内完成。

     

    第三节 信息报送

    第五十四条  工作信息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中好的做法、典型案例以及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动态等。

    第五十五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及时报送工作信息。

    报送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村(社区)重大事项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协助村(居)委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协助村(居)委依法管理村(社区)内部公共事务等典型案例;

    (二)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

    (三)协助开展人民调解、调处矛盾纠纷的成功经验;

    (四)代理的典型法律援助案例;

    (五)参与协调处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事)件,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典型案例;

    (六)其他重大、典型工作情况、案例等。

    第五十六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可以向司法所报送信息,也可直接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信息。

    村(社区)法律顾问原则上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每半年至少报送一份工作信息。

     

    第四节 培训

    第五十七条  市律师协会应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题培训。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积极参加本地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切实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服务村(社区)的能力。

    第五十八条  培训主要包括形势政策教育、业务知识和技能、工作制度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形势政策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省、市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创新社会治理、加强法治建设方面的文件精神;

    2.中央和省有关律师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的要求;

    3.本地社情民情教育;

    4.实时更新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编写的有关业务指引、普法课件和典型案例等;

    2.土地权属、山林及相邻权纠纷处理;

    3.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纠纷处理;

    4.征地拆迁纠纷处理;

    5.社会保障纠纷处理;

    6.环境保护矛盾纠纷处理;

    7.其他村(社区)经常发生的法律问题。

    (三)工作制度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省司法厅出台的指导意见和文件;

    2.省司法厅和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工作指引和指导意见;

    3.省、市律师协会制定的村(社区)法律顾问业务指引和规程;

    4.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认为需要的其他内容。

     

    第五节  考核评估

    第五十九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应当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考核评估工作。

    第六十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要如实提供考核所需材料,主要包括:值班、法治宣传、调处矛盾纠纷、法律援助等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工作日志录入情况,村(社区)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情况,以及司法行政部门要求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利益冲突审查

    第六十一条  利益冲突是指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的村(社区)法律事务与本人或所在律师事务所接受或办理的其他委托事项或者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可能影响到该村(社区)或相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签订服务协议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村(社区)签订服务协议:

    (一)拟由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村(社区)与本所已经接受委托的服务事项或者已经办理尚未办结的服务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

    (二)由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可能对村(社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发现承办的法律服务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应当立即告知相关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应当及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将结果及时通知相关委托人和承办律师。

    第六十四条  村(社区)或其他公民、组织发现村(社区)法律顾问发生利益冲突拒不回避的,可向村(社区)所在地镇街司法所或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反映,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第六十五条  提供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在发生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继续公正、有效履行服务合同时,通过更换法律顾问仍不能解决利益冲突的,应当及时向村(社区)所在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所协调村(居)委做出妥善处理,另行安排其他律师事务所提供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

    第六十六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要明确自己既是村(社区)的法律顾问,又是村居民的法律顾问的身份,切实防止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有关利益冲突行为的认定参照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认定。

    对于出现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村(社区)法律顾问经当事各方书面同意的,可以按照司法所的安排,尽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各方的纠纷矛盾;通过调解无法化解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应主动回避。

    第六十七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必须及时向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关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事务所须负责对该书面同意文件进行查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由理事会通过,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关于实习律师实习期满考核结果的公示       下一篇:关于实习律师实习期满考核结果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