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协通知

揭阳市司法局 揭阳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站长     发布时间:2017-03-31 00:00:00.0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市法援处: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以及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对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状况以及律师的执业状况作出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广东省司法厅《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17]153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依法设立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已领取律师执业证(含工作证)的律师。
    2017年1月1日至考核前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不需要参加考核,但需要提交律师执业证,由管理部门加盖“不评定等次”考核专用章。
    二、时间安排
    2016年度考核工作从2017年3月28日开始,2017年5月19日前完成,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对没有按照规定参加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分别由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公告责令其1个月内参加考核。5月31日,网上考核流程的发起功能将关闭。6月1日后,属于暂缓考核和责令限期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加考核的,分别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确定考核等次(结果),同时将结果报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由其录入广东律师管理平台并进行备案登记。
    我市报送年度考核材料的时间从2017年4月15日至4月25日(请提前电话预约)。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和律师执业证备案栏填满需要换领执业证才能加盖考核等次(结果)章的,请填写换证表格与执业证、律师个人照片同时于4月28日前交市局公律科,以便汇总到省厅换证。
    三、组织实施
    (一)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二)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同时对同级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做出的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三)各律师事务所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及相关要求,对本所进行自查,出具本所律师考核的意见,完善“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系统”中本所及本所律师基本信息。
    四、考核流程和要求
    年度考核继续按照往年做法,线下线上(网上)同步进行。线下纸质材料的考核、评定、报备流程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及《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16]131号)的要求执行。
    今年网上考核流程从4月3日起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司法厅窗口”和“新版广东律师管理平台”(启用通知另行下发)进行。律师事务所再互联网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司法厅窗口”发起网上考核流程,地市、县(区)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在政法网登录“新版广东律师管理平台”进行考核管理工作。
    请律师事务所使用机构账号(此机构账号与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的账号一致),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司法厅窗口(http://wsbs.gdsf.gov.cn),在“服务事项名称”中选择“年度考核业务”,填报、提交考核信息后,发起考核流程(详见附件1)。
地市、县(区)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工作人员请在政法网访问广东司法行政信息网(http://10.110.8.80)(登陆账号与政法网的办公共享平台账号一致,如无登陆账号或忘记账号密码,请自行与本大卫的办公共享平台管理员联系),在登陆区域下方的快捷入口菜单,点击“广东律师管理系统”(详见附件3),进入系统,在“代办事项”或“待认领事项”菜单,操作完成对律师(所)考核业务。尚未连通政法网的单位,请通过政务外网(互联网)访问(http://gdlv.gdsf.gov.cn),登陆账号与政法网的办公共享平台账号一致,登陆后在“代办事项”或“待认领事项”菜单,操作完成对律师(所)考核业务。其他操作流程同往年一致。
    五、检查考核内容
    考核工作是进行,根据当前我市律师工作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内容的检查考核:
    (一)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档案管理、印章和介绍信(所函)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查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基本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执行办理重大和群体性案件管理制度情况,特别是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监督和指导本所律师代理重大敏感性和群体性案件、集体讨论辩论(代理)意见等情况;
    (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律师事务所是否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律师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等。
    (四)律师事务所为本所聘用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及辅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五)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特别是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和参加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六、建立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和诚信平台信息
    为进一步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建设我省律师诚信与专业信息平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在本年度考核时同步采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相关信息,经本人或律师事务所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律师事务所要向本所律师收集有关个人信息,然后同意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司法厅窗口(http://wsbs.gdsf.gov.cn),在“机构中心”内的“诚信及专业信息采集”模块下(详见附件2),填写完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基本信息和诚信平台建设所需信息,然后打印每位律师的《执业律师信息表》,经律师本人签名确认、律师事务所核实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打印《律师事务所信息表》,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在上报年度考核材料的同时,将《律师事务所信息表》及本所全部《执业律师信息表》上报至市司法局公律科处。
    新版律师管理平台上线后,原律师管理平台的数据将导入新平台。请各律师事务所认真核对信息管理平台上的数据,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在权限范围内的信息需要变更的,请自行修改;超出权限的,请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平台提出修改申请并上报市局。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要成立联合考核工作小组,认真组织考核工作,确保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同步进行,按时完成。
    (二)做好律师事务所实地检查工作。考核工作实行书面材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市司法局将组织对全市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检查内容为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的基本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费、统一归档及档案管理、统一管理印章和介绍信(所函)以及利益冲突审查、投诉查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
    (三)严格按规定处理不参加考核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一是对于应当参加2016年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部门按照评定标准给予考核结果(等次),加盖考核印章。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律师执业证上没有加盖当年管理部门考核印章的,应当按照要求向管理部门上交执业许可证(律师执业证),不得继续执业。二是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参加2016年度检查考核的,由所属司法局将情况呈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将公告责令其1个月内参加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所在县(市、区)司法局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收回执业许可证连同有关材料上报市司法局向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未参加2015年度及2015年度以前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视为自行停办,不进行2016年度检查考核,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连同相关材料逐级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三是律师不按照规定参加2016年度执业考核的,市律师协会将责令其在1个月内参加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未参加2015年度及2015以前年度考核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提交聘用关系证明并负责收回其执业证,由县(市、区)司法局报市司法局向省厅办理注销手续。
    (四)认真做好考核后续处理工作。检查考核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没有严格履行为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市司法局将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所在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市律师协会要依照全国律协相关规则规定,对其强制进行培训教育。
    (五)认真做好事考核记录存档及报送备案工作。考核工作结束后,市司法局将律师事务所考核工作情况报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备案,同时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考核记录表格存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档案。市律师协会将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含电子版)。
    (六)做好会费收缴工作。市律师协会将严格按照省、市律师协会有关会员会费收缴规定,及时做好会费收缴工作。
考核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和市律师协会书面反映。

    联 系 人:侯乐华(公律科),郭思婷(市律协)
    联系电话:8768293(公律科)、8297193(市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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