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协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提高保全证据公证服务水平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人:站长     发布时间:2018-05-28 00:00:00.0

全市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发挥证据保全公证服务在民商事、非诉业务等法律服务领域中的职能和作用,经揭阳市公证协会、揭阳市律师协会研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提高保全证据公证服务水平的通知》,现将该通知印发给你们,请依照通知规定执行。如在执行中碰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关于发挥公证职能作用  提高保全证据公证服务水平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发挥保全证据公证服务在律师办理民商事、非诉业务等法律服务领域中职能和作用,经揭阳市公证协会、揭阳市律师协会研究,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下发本通知。
    一、保全证据公证的含义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发挥保全证据公证作用的重要意义
    (一)拓展法律服务领域,规范办证流程,更好地提高公证员、律师业务水平,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二)拓宽律师的办案方式,多渠道多形式采集、固定、保存证据,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三)引导当事人多渠道多形式、依法依规采集证据,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利用公证职能优势,更好地为平安揭阳、法治揭阳建设,为社会公平正义保驾护航。
    三、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
    (一)对书证的保全;
    (二)对物证的保全;
    (三)对视听资料的保全;
    (四)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
    (五)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六)对互联网电子证据的保全;
    (七)对送达文书的保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组织执业公证员、执业律师认真学习、掌握并运用到工作实践中。
    (二)建立律师、公证员协商联动机制,对保全证据公证的办证方法、证词的措辞等协商联动,确保高质量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
    (三)律师、公证员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应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遵从公序良俗,杜绝引诱、误导案件当事人、公证申请人违规办理公证或骗取公证书。
    (四)公证员在办理以上保全证据公证时,应当按照《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办理保全送达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和《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办理。
    五、工作指引
    (一)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保全证据公证,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
    (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材料;
    2、办理公证的申请书;
    3、与所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凭证;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向公证机构提供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拒绝说明情况或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有权不予办理公证。
    (三)公证机构受理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办理。
    (四)申请人在领取公证书前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向公证机关缴纳费用。
    (五)律师办理法律服务时,可持利害关系人的授权委托书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六)未尽事宜,按照《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办理保全送达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和《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办理。
    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有新的建议,请及时向市公证协会、市律师协会反映。
    本通知自二0一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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