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揭阳市律师协会
章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律师代表大会
  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监事会 
  秘书处 
  工作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九章  党建工作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十一  经费 
十二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十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揭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揭阳市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服务及管理。

本会坚决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执业素养,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本会不设分支机构。

本会会址设在揭阳市榕城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政治引领,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自觉遵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等从业基本要求,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揭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律师行业党委”)的领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揭阳市司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揭阳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揭阳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中文名称:揭阳市律师协会,简称:揭阳律协;英文名称JieYang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JYLA。

 

第二章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

(二)加强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三)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律师业务研讨、培训和继续教育,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开展对外交流,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五)制定律师行业的发展规划、方针,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推进律师行业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组织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七)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开展执业前培训,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八)对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及已成为本会会员的执业律师进行品行考核;

(九)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处分办法,负责处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会员的申诉;

(十)培养青年律师和高端律师人才,提高法律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十一)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二)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组织实施律师执业保险工作;

(十三)组织会员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福利事业及文体活动;

(十四)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指引;

(十五)收取、使用、管理会费;

(十六)承接行政机关授权或者委托的工作职能并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十七)办理揭阳市司法局、广东省律师协会和其他单位依法委托的事项;

(十八)协调本会或者会员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就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凡在本市注册执业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住所地在本市的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的会员。

个人会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会员在被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该权利;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和救助的权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并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课时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本会指导、帮助的权利。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二)贯彻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实习指导和实习管理;

(八)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九)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十)按规定交纳和代收个人会费;

(十一)承担本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及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规范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五条  律师执业证或者其他相关工作证件已注销的,其个人会员资格自动终止;被广东省司法厅吊销的,本会应取消其会员资格。受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其个人会员资格终止。

会员在担任本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职务期间,会员资格终止的,其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自动终止,其担任的本会其他职务自动解除。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已注销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终止;被广东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证书的,本会应取消其会员资格。受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其团体会员资格终止。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十七  律师代表大会即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由个人会员组成,代表须在本市执业三年以上,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代表由各律师事务所推选或者选举产生。

担任上级律师协会理事、监事以及担任律师行业党委的律师为当然代表。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本会理事会确定。特邀代表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在任期内召开一次,召开时间由理事会决定。必要时,经本会理事会决定或者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提议,可以组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始得召开。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当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律师代表。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应为现场会议,召开之前应当举行预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

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应当召开现场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是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大会;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确定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的候选人。

主席团成员从下列人员中产生:

(一)司法行政部门代表

(二)律师行业党委委员;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

(四)本会监事长、副监事长;

(五)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担任理事、监事的本会会员代表;

(七)律师代表。

第二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

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表示同意始得通过。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占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表示同意始得通过。

第二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修改由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则并监督其实施;

(三)审议、批准律师协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提出的相关事项;

(七)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大会,且未以书面方式委托其他代表行使表决权的,其代表资格自动丧失。缺位的代表由本会理事会按相应名额进行增补。

第二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十五名以上代表可以对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提出罢免案,主席团应当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代表可以单独向本会提出意见或建议;十五名以上代表可以联名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对十五名以上代表提出的提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对决定列入大会议程且需要表决的提案,在交付会议表决前应当提交代表审议。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五章  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十九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其行使职权至下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时止。

第三十条  理事会成员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在我市连续执业满三年以上,没有受过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三十一  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等;

(六)审议决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及各专业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用、解聘秘书长;

(八)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九)讨论理事会的工作报告,提交律师代表大会进行评议;

(十)决定会费的收支方案;

(十一)审议理事会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批复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十二)审议和表决预算外单项支出十万元以上的费用或处置相应价值的固定资产;

(十三)向律师代表大会提交对理事的罢免提案;

(十四)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

(十五)推选上级律协的代表;

(十六)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三十二  理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每次举行前,应邀请本市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参加。

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理事会到会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监事会应当派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可以邀请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本会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在任期内连续二次或者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含代表大会期间的理事会会议),其理事身份自动丧失,基于理事身份取得的其他职务也自动丧失,经监事会确认后,由监事会向全市律师所通报,三年内不得参加任何评优,也不能担任下一届的代表。理事出现空缺时不再补选。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会长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副会长每届更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会长或副会长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不得担任监事长或副监事长。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副会长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议。

第三十五条  会长应当从本市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为人正派、品行良好、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优良、业绩显著,在本市连续执业满十年以上,且没有受过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理事中选举产生。

副会长应当从本市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为人正派、品行良好、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优良、业绩显著,在本市连续执业满七年以上,且没有受过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及从事其他活动;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三)提请理事会聘用、解聘秘书长;

(四)督促和检查律师代表大会、理事决议的执行;

(五)签署律师协会文件;

(六)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七)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评议、考核;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缺位超过六个月时,由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出新的会长。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列席,监事长或监事长指定的副监事长、监事列席。

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提出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题;讨论决定本会日常工作制度和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秘书处部门工作人员;其他需要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议题。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办公会应当邀请揭阳市司法局派员参加。

 

第六  监事会

四十  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监督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十一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和监事若干名。

监事应当从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爱律师事业和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且在本市连续执业满三年以上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监事长应当从享有较高声望、业务素质优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且在本市连续执业满十年以上的监事中选举产生。

副监事长应当从享有较高声望、业务素质优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且在本市连续执业满七年以上的监事中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监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副监事长每届更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监事长或副监事长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不得担任会长或副会长。

理事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不得担任委员会成员。

四十二  监事会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委员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并提出监督意见;

(二)监督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以及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本会其他机构的会议,并可在会上发表监督意见;

(四)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及财务预算和决算的合法、合规、合理性进行监督,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进行年度审计;

(五)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六)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听取监事长、副监事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

(七)监督有重大影响的本会专项事务,以及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四十三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监事会对外开展职务活动;

(二)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工作会议;

(三)委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四)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六)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七)行使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监督工作。必要时,可受监事长委托,召集、主持监事会工作会议。

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位副监事长代行监事长职权,或由监事会推选一位副监事长代行监事长职权。

副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监事会可从监事中补选。

四十四  监事会对监督事项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可现场监督也可书面监督。监事会提出的监督评价意见,可作为被监督对象年度考评参考依据。

四十五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经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始得举行。

监事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通过。

四十六  监事在任期内连续二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其身份自动丧失,由监事会向全市律师所通报。

监事出现缺位时,不再补选。

四十七  监事会工作规则由本章程规定,理事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修改。

四十八  监事会根据监督情况可向监督对象提出建议,但不能代替理事会作出任何决定。如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成员认为确有必要,可提请律师代表大会或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对理事会的决议事项进行重新表决。

四十九  监督对象在接到监事会建议时,应当及时向监事会通报对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七章  秘书处

五十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作为秘书处领导机构。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并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

(三)草拟办事机构设置方案和规章制度;

(四)接收相关部门和省律协的有关文件,报会长审批;

(五)负责执行各项活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完成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八)其他属于秘书处应当完成的工作。

五十二  秘书处领导机构在理事会的授权和会长、会长办公会议的安排下,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八章  工作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五十三  本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和考核工作委员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和惩戒工作委员会、宣传教育工作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公职和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委员会八个工作委员会,作为本会专门管理和研讨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设立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和非诉法律专业委员会六个专业委员会,作为本会的专业研讨和专业发展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五十四  各委员会如需增加设置由理事会决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律师自愿报名参加,主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各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和各委员会对接省律协各委员会方案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五十五  各工作、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品行良好、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门知识的会员或秘书处人员担任。各委员会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和律师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行业有关业务规范等。

五十六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会长办公会议书面汇报工作,会长办公会议可根据各委员会主任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劝其自动辞职或罢免其职务。

 

第九章  党建工作

五十七  本会在中共揭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支持开展统一战线工作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做好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提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质量。

五十八  加强政治学习,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学习培训的必修课,引导会员学深悟透做实。

五十九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没有党员的团体会员,应当支持配合上级组织选派的党建指导员开展党建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六十  设立党组织的律师事务所,应由符合条件的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由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中的党员担任。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择优选派。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发挥党组织在律师选聘、评优推荐、表彰奖励、合伙人晋升、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等工作中的政治把关作用,为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保障。

六十一  本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规范性文件及评优表彰等其他重大事项应报市律师行业党委审议。

六十二  本会每年从年度预算中划拨一定的经费用于开展党建各项活动,设立相应工作机构,为开展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和经费保障。

 

第十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六十三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必要处分。

六十四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成绩突出的;

(四)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六)取得重大学术成果,在国内外学术届有较大影响的;

(七)为律师协会工作和律师业的改革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六十五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单独或合并给予责令改正、训诫、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道歉、暂停会员资格、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五)依照行业规章应予处分的其他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律师协会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六十六  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在按有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前,被处分的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六十七  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应当记入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

六十八  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本会进行调解。

六十九  对会员奖励、处分和纠纷调解的具体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  经费

七十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上级律协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会员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七十一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每年应当按以下标准缴纳会费:

(一)团体会员会费:律师事务所(含分所)15000元/所/年

(二)个人会员会费:社会执业律师1800元/人/年,公司律师900元/人/年;

上述会费,含缴纳上级律协的会费。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和公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免交本会会费。

七十二  会费的收缴标准和收缴方式由理事会决定。

有关单位对会费收支有其他规定或政策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十三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不交纳会费的会员,本会可决定暂缓年度考核和注册。

七十四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律师对外交流活动;

(四)开展律师行业宣传工作;

(五)律师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出版书刊;

(八)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九)上缴上级律协会费;

(十)秘书处办公经费及人员开支;

(十一)党的建设工作;

(十二)经理事会通过的其他必要开支。

七十五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本会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七十六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者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七十七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七十八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揭阳市司法局和揭阳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

本会应当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算、决算,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十二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七十九  本会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八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律师代表大会通过,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查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八十一  本会终止前,须在揭阳市司法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八十二  本会经揭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八十三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八十四  本会常设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八十五  本章程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日”指“工作日”。

八十六  依照本章程召开的会议形式包括现场会议、电视电话会议、网络会议及其他通讯形式会议。

八十七  本章程由揭阳市律师代表大会制定、修改;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八十八  本章程经揭阳市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揭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九  本章程报揭阳市司法局、广东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九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