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

依法行使诉权,维护村集体权益

发布人:站长     发布时间:2019-08-05 00:00:00.0

依法行使诉权,维护村集体权益

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  陈涛

 

     【基本案情】

     2004101日黄某与普宁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黄某向某村委会租用位于水库附件的4亩土地,租赁期限自2004101日起至2014930日止。租赁期限届满后,某村委会多次要求黄某腾退搬迁,但黄某均拒不搬迁。因黄某非某村委会本村村民,租赁土地的期限届满后继续占用土地的行为侵害了某村委会村集体及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许多村民经常找黄某理论,但最终均演变成相互漫骂。镇政府干部到场调解多次,均调解无效,黄某均不同意搬迁。某村委会部分村民为此多人多次向所在镇、市二级政府联名上访。本人系该村委会的村居法律顾问,20169月,在多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本人代理该村委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黄某停止侵占、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黄某收到诉讼材料后认识诉讼结果可能对其不利,遂主动提出调解解决纠纷。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黄某于20161230日前从上述土地中搬迁,地上建筑物和果树不得毁损;2、某村委会一次性给予黄某青苗补偿款45000元,于20161230日前付清。该协议双方现已经相互履行完毕,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律师点评】

    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本案中,黄某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经所在村要求腾退仍继续占有土地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为已侵害了土地所有权人的物权,依法应当承担返还原物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黄某的行为已激发当地村民与其严重对立,造成多名村民多次上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经镇政府多方调解无效。在协商、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最终采取法律途径予以圆满解决。本案是一则基层自治组织利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解决纠纷的实例。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Ž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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