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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报废车辆的车主难逃法网

发布人:站长     发布时间:2019-08-12 00:00:00.0

套牌报废车辆的车主难逃法网

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 黄丹丹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31日8时左右,某村民林某在某镇某村路段被郑某甲驾驶粤DXXXXX号(套牌)小型轿车撞伤,事故后,郑某甲驾驶粤DXXXXX号(套牌)小型轿车逃逸。后郑某甲自首,交警部门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套牌车辆的实际车主为郑某乙,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由郑某丙转让给郑某乙,该套牌车辆转让前已达报废标准。经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受害人通过驻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诉求郑某甲、郑某乙和郑某丙对其人身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支持林某的诉请。

律师点评

郑某甲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人,是直接侵权人,依法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郑某乙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但其是套牌车辆的车主及报废车辆的承让人,明知该违法车辆不具备合法手续,未投保交强险,且已达报废标准,仍然购买,致使该违法车辆上路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故依法应与郑某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郑某丙虽然已将肇事车辆转让给郑某乙,但该违法车辆不具备合法手续,且已达报废标准,郑某丙作为该报废车辆的转让人,同样依法应与郑某甲、郑某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侵权责任法》

  1.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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