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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能否要回丈夫赠与情人的财物

发布人:站长     发布时间:2019-08-12 00:00:00.0

妻子能否要回丈夫赠与情人的财物

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   林洁

【基本案情】

村民A和其丈夫B于1997年登记结婚,丈夫B在城里开了公司,村民A则在家照看老人孩子。结婚十多年后,B认识了三十岁的女子C,因相谈甚欢,两人随即发展成情人关系,并一直保持到2016年2月才被A发现。夫妻二人在一场激烈的争吵后,丈夫B将与C的地下情向妻子和盘托出,称曾分多次将十万元赠与C用于购房。A上门找C追索财物遭到拒绝。A无奈之下前去咨询驻村律师,随后决定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将C列为被告告上了法院,称其丈夫B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动用夫妻共同存款为“第三者”购房,侵犯了自己作为妻子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B和被告C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C归还全部钱款。C答辩称与B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十万元是自己在B公司工作的劳动报酬,即便该款是B无偿送给自己的,也是有效的赠与合同,因为B处分的是个人财产。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A的诉请,判决C向A返还十万元。

【律师点评】

C和B的公司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关于工资、提成的书面约定,十万元与其所述的工作类型在相同工作时间下的工资水平严重不符,违背常理,也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对十万元是劳动报酬一说不应予以采信。另外,根据双方确认的手机短信以及汇款记录等,认定C和B之间是婚外情关系,C取得的十万元是赠与款。由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赠与“第三者”财产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除非无过错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方是无权主张分割的。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现B将十万元赠与C,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A的同意,严重损害了共有人A的财产权益,亦有违公平原则,故B所作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C需向A返还十万元。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有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婚外情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当然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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